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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山西省推動城市地熱供暖行動方案》:鼓勵優先利用地熱能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6-04-28 09:32:00瀏覽次數:14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推動城市地熱供暖行動方案》(以下統稱《方案》)的通知發布。
《方案》指出:2028年,地熱供暖面積超5000萬平方米;到2030年,地熱供暖面積提升至1億平方米以上,進入全國地熱能開發利用第一方陣。在地熱能利用適宜區,新建項目要優先使用地熱能,以“標準地”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要明確地熱能利用控制性指標設置,預留地熱供暖設施和用地空間;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在選址時,依據地熱能調查成果提供《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告知書》;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依據地熱能調查成果在土地出讓須知中告知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鼓勵優先利用地熱能。城鎮開發邊界調整,優先向地熱能適宜區布局。對市縣政府確定協議出讓、建議競爭出讓的地熱采礦權項目,及時審查報批、組織出讓。
優化完善獎補政策體系。鼓勵市縣政府統籌現有資金對地熱替代燃煤、天然氣、電能供暖項目實施獎補,對建設規范、技術先進、示范效果顯著的中深層地熱供暖項目給予積極支持。
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推動城市地熱供暖行動方案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6〕1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推動城市地熱供暖行動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工作部署要求,推動地熱供暖在城市級應用取得突破,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動地熱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22〕68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開發地熱資源要堅持改革創新、先立后破,綠色低碳、有序利用,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重點突破,聯動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2026年底,全省地熱供暖面積達到2000萬平方米以上,建成一批地熱能城鄉供暖替代示范項目,推動地熱資源豐富地區率先在城市級應用上實現突破;到2028年,地熱供暖面積超5000萬平方米;到2030年,地熱供暖面積提升至1億平方米以上,進入全國地熱能開發利用第一方陣(各市地熱供暖替代目標另行下達)。
二、主要任務
(一)實施城市級地熱資源精細化評價
我省地熱資源豐富,其中淺層地熱資源主要分布于大同、忻州、太原、晉中、臨汾、運城、長治,中深層水熱型地熱資源主要分布于大同、忻州、太原、臨汾和運城五大斷陷盆地,隆起山地型地熱資源主要分布于渾源湯頭、盂縣寺平安、呂梁山西側鄂爾多斯盆地東緣地區和沁水盆地,高溫地熱資源主要分布于大同、忻州等地。
聚焦太原—晉中片區、大同—朔州片區、忻州片區、臨汾—運城片區中心城區及其重點縣城駐地,整合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部門的技術力量,投入專項資金,集中梳理中深層地熱資源調查成果及水文監測資料,加快實施一批重點地區中深層地熱資源調查評價以及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工作,劃定具體地熱田邊界、地熱水資源利用潛力和地下水可動用總量,為市、縣合理配置利用地熱資源,有序推動地熱能替代供暖提供支撐。2026年10月底前在太原市、晉中市(大學城片區)、大同市(陽高—天鎮)、運城市(鹽湖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等重點區域提交一批成果資料,12月底前在其余地區提交一批成果資料,支持各市政府建成運行一批替代供暖項目。(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地勘局配合,各項任務均需各市政府結合實際落實,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快項目謀劃與建設
1.在地熱能利用適宜區,新建項目要優先使用地熱能,按照地熱能開發利用和公共建筑工程、城市新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的原則,推進地熱供暖應用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在地熱能利用適宜區,以“標準地”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要明確地熱能利用控制性指標設置,預留地熱供暖設施和用地空間;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在選址時,依據地熱能調查成果提供《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告知書》;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依據地熱能調查成果在土地出讓須知中告知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鼓勵優先利用地熱能。城鎮開發邊界調整,優先向地熱能適宜區布局。對市縣政府確定協議出讓、建議競爭出讓的地熱采礦權項目,及時審查報批、組織出讓。(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3.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要對采用地熱供暖的可行性、經濟性進行論證。審批部門要將其作為一項評估審查要素,鼓勵項目單位積極采用地熱供暖方式。(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對2022年以來新批建設項目進行“回頭看”,批準利用地熱供暖的項目要認真落實批復要求,確保項目及時建成投運。鼓勵城市建成區在更新改造時,自主評價并確定是否利用地熱供暖。地熱資源富集區重點市及所屬縣要盡快遴選、確定地熱能替代供暖先行區域和重點項目,確保城市級供暖替代加快實現突破。(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配合)
5.新建項目要加強前期指導,在建項目要加強現場監管,項目單位要規范實施依法鉆井、固井止水、同層等量回灌。(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對符合政策、規范要求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要及時組織驗收,支持規范運營。對回灌不到位、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系統的項目,不允許投入運營。(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政策供給
1.按照“區別情形、有保有壓”原則實施差異化管理,統籌做好水資源保護與地熱能開發利用。禁止在泉域重點保護區內建設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對采用地源熱泵技術、不取水的淺層地熱能項目,不再辦理取水、采礦許可;對采用水源熱泵技術的淺層地熱能項目,不得取用承壓水,不得在地下水超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開鑿新井,取水量應滿足地下水管控指標要求,回灌量不得低于取水量的95%,做到“取熱不耗水、同層回灌”,不再辦理采礦許可;堅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原則,鼓勵采取“同層等量回灌、取熱不耗水”技術開發利用中深層地熱能,項目選址不受地下水超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限制,建設單位應充分論證回灌方案,并按照核定的取水總量和強度取用地下水,取水量不占地下水取水量管控指標;對采用“取熱不取水”(即封閉無干擾取熱)技術的地熱能項目,作為地面建筑的地下附屬配套設施一并驗收,不再審批取水許可和礦業權。油氣井改為地熱井的,可依申請辦理采礦登記;對溫泉洗浴等直接利用水熱型地熱資源的,應嚴格落實地下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管控政策,并按照“多用能、少耗水”原則完善配套設施、升級技術工藝,全面落實醫用處理、達標排放、余熱利用。(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審批程序。鼓勵有條件的市推行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方案合并編制,實行項目備案、取水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礦業權登記聯合審批。申請人可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聯合審批申請,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水利(務)、生態環境、能源、行政審批部門共同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統一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為項目備案、許可審批提供支撐。通過專家評審的,由主管部門分別依法按程序開展項目備案、取水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采礦許可。涉及省、市審批政策銜接的,由省級主管部門統籌建立協調機制,推行分類審批模式。(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批服務管理局、省能源局配合)
3.加大配套支持力度。適應地熱供暖的分布式特點,新的地熱井施工和管網配套項目,允許報批后就近占用公共綠地施工,結束后及時復墾復綠。鼓勵持有特許經營權的既有供暖公司及其他公司積極參與區域地熱供暖替代;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企業與既有供暖公司合資合作,推動區域地熱供暖替代;傳統供暖管網無法覆蓋的區域,鼓勵業主單位與地熱能開發利用企業合資合作,建設獨立的地熱供暖系統。支持地熱供暖企業就近免費接入或直接使用城市公共供暖管網。推動綠電就地消納與地熱供暖項目就近聯動。(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國網山西電力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優化完善獎補政策體系。鼓勵市縣政府統籌現有資金對地熱替代燃煤、天然氣、電能供暖項目實施獎補,對建設規范、技術先進、示范效果顯著的中深層地熱供暖項目給予積極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加大綠色金融服務。建立獎補資金申報協調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地熱供暖項目,引導并支持項目單位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對符合條件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搭建政銀企服務對接機制,推動資金和項目有效對接,提供精準金融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加強項目信息化管理。由省水利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建立全省地熱水監測管理平臺,并定期將各部門數據匯總上報平臺,為可持續開發利用和政府監管提供數據基礎。礦業權人應在地熱資源開采前安裝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設施,實現對取水量、回灌量、水位、溫度、水質等指標的動態監測。省水利廳要督促勘查開發單位安裝取水和回灌在線計量設施,做好計量數據實時傳輸;省自然資源廳要組織省地勘局等單位開展地下水水位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要監督地熱供暖(制冷)項目業主開展地下熱水及回灌、外排水質監測,確?;毓嗨|無污染、外排水達標;省住建廳負責地熱供暖項目供熱區域內配套供熱管網建設監督,確保與地熱供暖系統相銜接;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地熱供暖(制冷)項目業主在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錄入項目信息,并在供暖期內按月更新項目的運行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省地勘局配合)
7.支持市縣先行先試。鼓勵各市以重要城市、中心城鎮特別是省級以上開發區的燃煤供暖替代作為突破口,瞄準供暖能力缺口與區域熱力布局優化,因地制宜,加快實現地熱資源規?;?。優先對限期淘汰的燃煤鍋爐(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熱電聯產機組(由省能源局發布)區域進行地熱供暖替代。加快將運城市打造成地熱供暖城市級應用標桿,支持運城市及所屬縣區、其他無煤市縣城鄉聯動、深淺結合,有序推進中心城區中深層地熱集中供暖替代、鄉村建筑就近利用淺層地熱分布式供暖替代,鼓勵城市新區、現代農業設施向地熱富集區轉移。穩步推進陽高—天鎮高溫地熱田礦業權競爭出讓,加快打造大同高溫地熱分級利用基地,支持風光熱儲一體化新能源體系建設,鼓勵產業園區優先使用地熱供暖,優先接入消納地熱發電,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與綠色、低碳產業園區建設形成良性互動。(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建立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的城市地熱供暖行動工作專班,形成統一部署、聯動實施的跨部門工作機制,及時研究分析解決重大問題,確保有序推進、抓出成效。各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上下聯動,營造良好環境,針對遇到的問題,調整完善制度機制,及時細化服務監管措施。嚴格按照“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原則,建立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和后評估制度,組織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及時上報建設運行情況。在地熱田內建設地下水綜合監測井,對地熱供暖項目的安全穩定運行、供熱保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地熱能的清潔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建立企業回灌信用檔案,對失信企業予以重點監督并限制新的地熱能開發行為。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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